在德祥台北郵輪和綠島油污海洋污染等事件後,環保署將修訂《海洋污染防治法》,主要內容包括提高污染刑責罰緩、徵收海污基金、新增吹哨者條款、追繳不法利得等,環保署今(25)日召開「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研商公聽會,邀集各相關部會及許多郵輪業界代表共同討論,重點聚焦在海污基金的應用。
今天的討論重點聚焦在海污基金上,水保處計畫修法後,每年收取3億元的海污基金,1億作為設備、訓練經費,並明訂不超過收入的40%,其餘則存入基金,作為污染發生時緊急應變用,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說明,平均3年發生一次油污事件,處理經費就幾乎耗去基金大半,過去更是常遇上污染發生,卻沒有足夠的經費可以緊急處理的窘況發生,因此這次修法要將海污基金大幅提高,替未來做準備。
業者對海污基金的創制、應變求償機制提出不少意見,台塑等石化工業的代表也提出質疑,進口並不一定會發生污染,若是發生污染事件,應由造成污染者負責支付處理費用,而非向進口原料者徵收,要業者替政府負責,業者也質疑,這就不能說是「污染者付費」,也不符合環境基本法的原則。
對此,環保署強調,海污基金本來就是「應急」用的,這不是說業者交錢給政府,這是當發生污染時,有些時候需要及時處理以免傷害擴大,才會動到這筆基金,如果確認船舶污染行為 ,當然行為人要支付相關費用,概念類似土污基金,後續還是會追討相關責任。
而農委會的代表則提出,每次發生海洋污染事件,污染都會造成海洋生態巨大破壞,因此每次發生都需要去進行生態損失調查,實際上這年來包括綠島和德翔台北等幾個案子,政府提出來,「業者也都不理不睬」,到最後都是私底下和解,只拿到一兩百萬,農委會認為,既然這些生態損失,是因為海洋污染造成,應該要將生態損害調查和事後復原的費用納入。
對此,環保署水質保護處則回應,海污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用來防治海洋污染,及應用在緊急時的應變措施,其餘海域監測設備、相關人員聘僱費用等,都屬於附屬性質,因此關於農委會提出生態復育也要納入海污基金的應用範圍中,還需再討論。
整個討論從早上9點一路進行到下午2點,葉俊宏表示,將會在整理意見後,再舉辦第二次公聽會,目標在10月完成公聽並送行政院,爭取在立院下一個會期處理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3-112908813.html陪孩子長大樂澄人體工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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